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竟然冒充警察使用暴力绑架卖淫女向介绍卖淫人员索要赎金,近日,被告人隋某因涉嫌犯有绑架罪、抢劫罪在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受审。
2017年8月,被告人隋某因在陕西神木县未找到工作,没钱回家就心生抢劫之念,并事先从五金门市购买水果刀,夜间在偏僻路段使用暴力、胁迫方式强行劫取被害人刘某某车辆及现金等物品。时隔半年,因无力偿还信用卡欠款,被告人隋某又驾驶抢来的面包车,并从网上购置警官证、银行卡、假身份证、手铐等作案工具,于2017年4月及5月,先后两次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绑架卖淫女后向容留、介绍卖淫人员索要赎金。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作案时预谋周详,专门选择社会特殊人员,利用他们容易接近、易得手且一般不会轻易选择报案等条件和心理,勒索钱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合议庭综合全案证据,当庭对被告人隋某作出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4万元,没收随案移送物品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