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犯罪之人提供住所购成窝藏罪获刑一年
发布时间:2018-01-22 11:11:09
一男子宋某明知他人已犯罪而为之提供处所,帮助他人逃匿,其行为已触犯刑律,近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对宋某进行了审理,一审以窝藏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一年。
2017年4月11日上午,徐某、谢某、赖某、黎某等人杨某等人结伙斗殴,杨某被砍伤致死。当日下午,徐某、谢某、赖某、黎某等五人逃窜至宁都县城沿江路赖某家,赖某打电话将发生打架砍伤杨某的经过告诉了被告人宋某,并告知其众人无处躲藏。宋某知悉情况后开车载徐某等五人来到其位于宁都县县城东方丽都小区的住房中躲藏,约两、三天后,宋某从朋友处得知杨某在案发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仍继续为徐某等人提供住处,购买生活用品、提供饮食、通讯工具等,帮助徐某等人躲避公安机关的抓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之提供处所,帮助他人逃匿,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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