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8日,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利用微信盗窃被害人银行卡里钱的案件,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2017年10月8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趁受害人周某家中无人之机,窜至石泉县城老街一餐馆对面巷内,撬锁进入周某住宅,将被害人周某放置在屋内的一部手机、一张中国邮政储储蓄卡及身份证盗取后,在周某住宅附近空房内,用自己的手机,将周某的手机号码注册微信号并添加李某的微信号为好友,后将周某手机注册微信“钱包”添加周某邮政储蓄卡,利用微信转账、发红包的功能将周某银行卡内的2162元转至被告人李某微信账户中,其后将手机、身份证放回受害人周某住宅内,将邮政储蓄卡丟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还被害人全部赃款,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以上行为构成盗窃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