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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饭店后报停天然气 致受让方损失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8-01-23 09:07:41


    饭店整体转让,转让方未经受让方同意私自报停天然气,致使受让方饭店未如期开业,受让方损失该由谁承担?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判决转让方赔偿受让方各项损失562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6月,汪武将经营的饭店整体转让给A食府,并于当月20日将饭店移交给A食府。同年7月19日,汪武在未与A食府协商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以经营的饭店关门为由向燃气公司报停了以自己名义开户的天然气,致使A食府未能如期开业,并造成其损失。A食府要求汪武赔偿损失未果,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汪武的行为造成了A食府的经济损失,应该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和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判决汪武赔偿A食府各项损失3万元,并根据A食府的申请先予执行要求燃气公司为A食府重新开通天然气。判决后,汪武以自己不应承担责任、A食府以赔偿金额过低为由上诉至重庆市三中院。

    重庆市三中院审理认为,汪武将饭店整体转让给A食府,且明知其将用于经营餐饮,在未与A食府协商经其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报停了天然气,造成A食府无法如期开业,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A食府的合法权益。损失的期间应为汪武擅自报停天然气造成A食府无法实际经营,至燃气公司开通天然气的时间,损失的金额为该期间内A食府实际支出的租金和人工工资。A食府主张的门市租金、人工工资的损失5万余元合法合理,应予以支持。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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