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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阳法院首次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

发布时间:2018-01-30 09:44:54


    中国法院网讯 (肖知平)  近日,在湖南省桂阳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协助下,桂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执行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时,成功划扣被执行人彭某的3万余元住房公积金。这也是桂阳法院首次通过扣划被执行人个人公积金执行案件。

    2015年,李某与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过该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彭某偿还李某的全部借款及利息共计3万余元。然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彭某并未履行义务。于是,李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经过调查,未发现彭某任何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经法官调查了解,彭某是某单位的退休职工,正直退休之际,经查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上有余额4万多元。

    经过核实,该住房公积金属个人所有的专款专用资金,应纳入个人财产的范畴,且被执行人彭某有居住保障。现彭某正要退休,法院认为可以对其公积金予以执行。于是执行法官向该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法院扣留、提取彭某的住房公积金。经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多次沟通、协调,最终住房公积金中心配合法院完成了扣划。

    通过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存款用于清偿赔偿债务,开创了该院扣划公积金抵偿欠款的先例,对破解执行难问题,及时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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