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徐晓霞 李红艳)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鄢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据悉,2017年8月10日0时许,被告人鄢某在西湖区某小区内,使用螺丝刀,先后撬开被害人黄某的汽车、被害人邹某的汽车车窗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后鄢某又在西湖区桃花镇某小区内,使用相同的方法,对被害人董某等人的5辆汽车实施盗窃,共盗得现金100余元和一部三星手机。2017年8月12日0时许,鄢某在西湖区桃苑某区内,使用螺丝刀,撬开被害人陈某的汽车车窗,盗得若干现金。后鄢某又在西湖区某小区露天停车场内,使用相同的方法,对被害人张某等人的11辆汽车实施盗窃,共盗得现金9300余元及五条香烟(经鉴定其中四条总价值1000元,剩余一条无法估价)。据统计,被告人鄢某两日内共撬19辆汽车车窗。
另查明,被告人鄢某系90后,分别于2012年8月2日、2015年2月5日、2016年1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
2017年8月12日23时许,民警在西湖区孺子路某酒店内抓获鄢某。后民警扣押被盗的若干香烟和一部三星手机,并归还被害人,其余财物被鄢某挥霍一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鄢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04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曾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本案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