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杨天兰)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三男子覃某彬、刘某宏和黎某贵以搞"1040国家阳光工程"为由,拉拢亲戚朋友“共同发财”,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交纳的传销资金,发展下线。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案件进行终审宣判,覃某彬、刘某宏和黎某贵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获刑六年六个月、三年六个月及二年六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三十万元、十五万元及十万元。
被骗与行骗 “发财网”困住众人
2010年1月,覃某彬从外甥女的电话得知了一条“生财之道”:安徽省合肥市有很多生意做,如果他在这里开一家粮油商店,就能赚大钱。
禁不住金钱的诱惑,覃某彬奔赴合肥市。
“这是‘1040国家阳光工程’,因国家对地方的投资有限,为了带动地方的经济发展,由民间进行组织、投资,参与开发当地的项目,所得利润进行分红……”外甥女话让覃某彬更加深信这是一条快速发财之路。于是,在外甥女的介绍下,他分四次交纳了21份份子钱即69800元,正式加入了 “国家1040阳光工程”连锁经营业组织,并取得了发展下线的资格。
之后,其将该传销组织从合肥市转移到了芜湖市。
投了这么一大笔钱进去,怎样才能回本并继续赚大钱呢?覃某彬想到了自己的亲朋好友。
回到博白后,覃某彬以发展“1040国家阳光工程”的名义,把自己的两个侄儿及同学三人骗到芜湖听课,向他们灌输快速发财致富的思想,传授发展下线的方法,使他们交钱加入传销组织。同时,教唆他们编造开超市、开洗车场、搞装修、做水电工程等虚假理由,把更多的亲戚、朋友、同学等诱骗加入该传销组织。覃某彬成为第一代传销人员并从加入者交纳的份子钱中拿取提成获利。
一代发展一代,一个完整的传销网络就此形成。
覃某彬在该传销组织中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交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8452300元,共计发展下线人员192人。2011年,覃某彬退出传销组织,但是仍将自己的银行账户交由传销组织管理。2016年12月11日晚20时许,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在覃某彬的住所将覃某彬抓获归案。
无独有偶 越来越多人陷入传销
2011年5月下旬,刘某宏在朋友介绍下也加入到“1040国家阳光工程”传销组织。为谋取非法利益,他发展其大哥、堂弟等人加入该组织,并引诱上述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
刘某宏共计发展下线人员104人,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人员交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4806000元,层级达到3级以上。2017年6月15日,刘某宏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坦白其犯罪事实。
黎某贵则是于2012年经朋友介绍加入“1040国家阳光工程”传销组织。他发展了女朋友、堂弟、初中同学三人为下线,并引诱上述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
黎某贵共计发展下线人员38人,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人员交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1880200元,层级达到3级以上。2016年11月16日16时许,公安机关接到特请报告,在博白县某商店内将黎某贵抓获。
该案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覃某彬、刘某宏、黎某贵以连锁经营为名,要求参加者以交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从而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且覃某彬、刘某宏从事非法传销的行为情节严重,其3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覃某彬、刘某宏、黎某贵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覃某彬、刘某宏、黎某贵均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刘某宏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黎某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覃某彬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刘某宏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被告人黎某贵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一审宣判后,覃某彬不服一审判决以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原判对其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日前,玉林市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