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男子盗窃电动车被判刑六个月并罚金
发布时间:2018-02-06 14:35:51
中国法院网讯 (刘洪春 黄巍)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一审以盗窃罪判处汤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据了解,2016年8月19日,被告人汤某在大新县桃城镇伦理路某网吧门口附近,将覃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两轮电动车盗走。案发后,汤某驾驶该电动车到大新县桃城镇伦理路办事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将该电动车予以扣缴。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的电动车退还被害人覃某。后经大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73元。
另了解到,2014年10月16日,汤某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大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5年1月15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汤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汤某曾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以上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汤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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