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杨东翠 高鑫) 一男子与朋友聚会,饮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与一辆三轮摩托车发生了碰撞。1月24日,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7年12月6日,被告人刘某在与朋友聚会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由延川县永坪镇驶往源流湾村途中,在行至枣林湾村公路处时,与冯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相撞,致两车受损。后经鉴定,刘某血液中有乙醇含量。并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与冯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经检验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95㎎/100ml,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某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发生事故,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且庭审中具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社会调查报告反映,被告人刘某忠厚老实,一贯表现较好,适宜非监禁刑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