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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胞兄弟闹矛盾 哥打伤弟媳获刑一年并赔偿

发布时间:2018-02-06 14:39:47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对哥哥打伤弟媳一案作出判决: 被告人汤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汤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人民币33760.38元。

    宜州区龙头乡某村的汤某与汤某某系同胞兄弟,双方因家庭邻里纠纷存在矛盾。2015年8月29日1时许,汤某位于河池市宜州区龙头乡某村的家中伙房因下雨造成积水,哥哥汤某认为雨水是从隔壁地势较高的弟弟汤某某家门口流进自家伙房,遂持一把铁锤敲打汤某某家伙房的窗户、铁门欲找汤某某的家人理论,被害人袁某(汤某某的妻子)闻声赶来并在伙房外与汤某发生争吵拉扯,拉扯中袁某持一块木板打中汤某的头部后返回自家伙房内。汤某被打后不服,又持铁锤将汤某某家的伙房铁门砸开,并持一根铁铲把将袁某的右侧锁骨打伤。

    袁某受伤后先后到河池市宜州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锁骨闭合性粉碎性骨折。经河池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袁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河池市一舟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袁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残疾。

    汤某头部被打伤后到河池市第三人民医院门诊治疗,经诊断为头皮裂伤。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袁某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人汤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6818.3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汤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汤某虽在庭审时对其的行为性质进行辩解,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家庭邻里纠纷引发,可以对汤某酌情从轻处罚。

    因汤某的犯罪行为给袁某造成经济损失,汤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于袁某诉请的赔偿项目和数额,法院确定为33760.38元。根据汤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的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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