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黄淑丽) 一女子利用其担任某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控制经理职务之便,挪用贷款2300万元供个人使用,最终锒铛入狱。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五年,与前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
法院审理查明, 2013年2月4日至同年6月3日期间,被告人刘某利用其担任进贤县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经理职务之便,伪造南昌县某公司、南昌市某建材有限公司、江西省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某建筑公司虚假借款材料,冒充四家公司法人和股东签名,在任职的小额贷款公司共计贷款2300万元用于偿还债务、借贷他人等,上述贷款至案发之日尚未归还。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利用其担任进贤县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经理职务便利,采取伪造公司借款证明材料,四次挪用单位资金共计人民币230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2016年11月28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本案系漏罪,对被告人刘某应予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作用,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