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陈智敏 麦焕琼) 1月31日下午4时,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副大队长兼勤务中队中队长黄某文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在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将择日进行宣判。
据检察机关指控,2012年至2016年底,被告人黄某文在担任清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三大队勤务中队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以每辆车每个月600-800元、中秋节和春节各500元的标准,向途经其辖区的超限超载车辆车主收取“保护费”和“过节费”,收取了中间人涂某平(另案处理)给予的“保护费”及“过节费”共计人民币816781元,对缴纳了保护费和过节费的超限超载车辆减轻或免除处罚。其中黄某文个人用于报销餐费、购买酒水等私人消费达18万元。此外,黄某文还分别收受客车营运人杨某强(另案处理)贿赂款人民币100000元和阳山南服务区的经营者朱某荣(另案处理)贿赂款人民币55000元。黄某文收受贿赂后,关照两人所运营的超员、超速客车不被处罚或免除处罚。
此外,因黄某文滥用职权,放纵相关车辆超限超载行驶,还间接导致了清远市“1·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该事故造成19辆汽车连环相撞、7辆汽车起火燃烧,6人死亡、1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600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黄某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庭上,控辩双方出示了相关证据,各方进行了质证并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案件将择日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