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白延水 贺利娜) 2月27日,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一行人将执行回来的21万元案款,送到了申请人陕西省延安公路管理局延川某段。
据悉,2014年1月1日,个体户张凌(化名)租赁了陕西省延安公路管理局延川某段的六层楼房,进行经营酒店和其他项目。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每年60万元整,于每年年初的1月1日一次性交清。然而从2015年开始张凌就没再交付房租费用,经陕西省延安公路管理局延川某段多次催要仍未付。由于张凌拖欠房租费,陕西省延安公路管理局延川某段已无力垫付,于2017年2月22日将张凌诉至延川法院。
2017年5月,延川法院作出判决,由被告张凌支付原告陕西省延安公路管理局延川某段租赁费180万元,其中扣除每平方3万元的损失费共计9万元。张凌在10月12日给付了租赁费60万元,但剩余的111万元一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为此,陕西省延安公路管理局延川某段于2017年11月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延川法院执行局法官在受理案件后,考虑到数额较大,且房屋租赁费的拖欠,已严重影响到陕西省延安公路管理局延川某段单位工作的正常运转。执行法官迅速向被执行人张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多次找到张凌向他释法明理,张凌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意继续履行还款义务,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初分期分批给法院执行专户汇入案款90万元,而余下的21万元张凌表示实在无力偿还,别人外欠他的款项也很多,自己周转资金不足,生意濒临破产。得知这一消息后,执行法官告诉张凌可以申请法院的速裁,张凌随后起诉多名欠款人,二十多天时间,法官为其追回欠款20多万元。
2月27日,张凌主动到执行局交回案款21万元,在办理好手续后,执行法官当即将21万元现金送到了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延安公路管理局延川某段,至此案件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