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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车钥匙骑走他人电动车 贪心男子盗窃罪获刑

发布时间:2018-03-27 10:27:31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罪,法院判决:被告人邹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7年11月14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邹某使用捡到的钥匙,将被害人朱某停放在南昌市市八一大道某大厦门口的一辆白色电动车骑走。次日下午,民警在南昌市站前西路某大厦楼下将邹某抓获,并从邹某处扣押赃物电动车,后将电动车发还被害人朱某,朱某对邹某表示谅解。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2400元的财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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