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覃柳面) 男子韦某在盗取电动车电瓶过程中,被巡防队员发现,不仅没有停止盗窃行为,反而持尖刀将巡防队员手掌划伤,抗拒抓捕。3月9日,韦某因犯抢劫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
2017年10月13日,韦某在柳江区某居民楼前寻找作案目标,后发现一辆停放在居民楼前的蓝色电动车。韦某用剪刀等工具撬开电动车座包,想要盗取该电车电瓶。柳江区城东派出所两名巡防队员正好巡逻到此处,发现正在盗窃电瓶的韦某,制止韦某后欲对其实施抓捕,抓捕过程中韦某手持折叠刀抗拒抓捕,造成两名巡防队员手掌和手指等部位受伤,后韦某被两名巡防队员制服并交由公安民警。
经鉴定,韦某所盗窃的电动车电瓶价值700余元。近日,柳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窃取他人财物过程中被发现,为抗拒抓捕,当场持刀反抗并致人受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又因韦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院最终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