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运输毒品犯罪案件作出终审判决, 维持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被告人李某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万元,查获的毒品氯胺酮624.24克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90后”的李某果,曾因吸食毒品, 于2016年6月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11月28日22时许,李某果在柳州市与他人购买得毒品氯胺酮后藏匿在一辆白色马自达牌小轿车内,之后孔某永驾驶该车搭乘李某果、付某兵、刘某海从柳州市到柳城县凤山镇的一个寺庙烧香,烧香结束后又一同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过夜。次日15时45分许,孔某永驾驶白色马自达牌小轿车搭乘李某果、付某兵、刘某海途经河池市宜州区石别镇清潭交警中队路段时被公安民警例行拦截检查,民警当场从该车后排座位的一个抱枕内查获李某果藏匿的毒品氯胺酮疑似物1大包和1小包,净重分别为619.43克、1.81克。经鉴定,查获的2包毒品氯胺酮疑似物均检出氯胺酮成分,大包氯胺酮的含量为26.7%。
宜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果明知是毒品氯胺酮而非法购买后运输,数量达624.24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果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李某果虽系吸毒人员,但其购买得大量毒品后使用车辆进行运输,毒品已实现了跨市的空间转移,系一种运输行为,其在运输数量大的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系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其行为应依照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故对于李某果及其辩护人提出李某果的行为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此案被查获的毒品含量较低的辩护意见,经查,李某果被查获的大包毒品氯胺酮净重619.43克,含量为26.7%,该含量已高于25%,属毒品犯罪案件中的常见含量,并非大量掺杂掺假情形,应将查获的数量确定为定罪量刑的数量。故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李某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李某果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宜州区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 被告人李某果不服上诉, 河池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