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男子戴某某因酒后无证驾驶,被查获后暴力阻碍民警执法,被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以犯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瑞昌市公安局交管大队某中队民警杨某某、徐某某、协警范某某、易某某在某路段开展路查工作,查获被告人戴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小轿车。被告人戴某某为逃避民警检查,无视警告,突然加速冲卡逃离,在此过程中,撞伤协警易某某,且将协警范某某拖行数米致伤。经鉴定,易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戴某某于案发后第二日向瑞昌市公安局投案,且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戴某某家属代为赔偿了二位受伤民警的医药费。
另查明,戴某2008年1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1月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以暴力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且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了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以处罚。被告人戴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家属案发后积极赔偿了受伤民警损失,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综合考虑此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