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该院首例申请执行人自诉拒执罪案件,被告人严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009年2月14日,钱某驾驶轿车,与严某驾驶的无号牌拖拉机发生相撞,致钱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钱某的妻子李某、父亲钱某某、母亲朱某、儿子钱某向滨海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滨海法院判决严某赔偿李某等四人人民币202169.60元。判决生效后,严某未能按照该判决书履行,李某等四人于2009年10月23日向滨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严某所有的位于滨海县境内坐北朝南楼下西南角一间(含二楼专用楼梯)及楼上三间房屋进行评估拍卖,拍卖参考价为人民币75000元,因无人报名竞拍而流拍。
2008年10月24日,钱某向王某借款人民币100000元,2009年2月14日钱某因交通事故死亡,2009年3月9日,王某向滨海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要求钱某的妻子李某归还。滨海法院判决李某对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向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李某未能按照该判决书履行,王某于2009年4月28日向滨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未能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某同时又作为申请执行人在滨海法院申请执行,王某要求两案合并执行。经滨海法院多次协调,李某同意将其申请被执行人严某赔偿款中的人民币75000元份额转移给申请执行人王某。因被执行人严某所有的部分房屋在被执行拍卖过程中无人报名竞拍而流拍,申请执行人王某愿意以拍卖参考价人民币75000元接受该拍卖房屋,折抵其申请执行李某的标的款。
2013年3月16日,滨海法院作出(2009)滨执字第008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严某所有的位于滨海县境内 坐北朝南楼下西南角一间(含二楼专用楼梯)及楼上三间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申请执行人王某所有,折抵案件全部标的款。据此,滨海法院将该裁定的房屋移交给申请执行人王某,但被执行人严某仍占有该房屋,拒不搬出。申请执行人王某多次报警,辖区派出所出警,并进行调解,被执行人严某当时口头答应搬出,但事后仍然对该房屋进行占有。2016年2月3日,滨海法院对被执行人严某实施司法拘留十五天。2017年5月17日,滨海法院对该被执行的房屋再次进行查封,并张贴了查封公告和封条,但当天就被被执行人严某的妻子陈某撕毁,并对该房屋进行占有。
滨海法院以严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初步审查没有立案。自诉人王某以被告人严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1月22日向滨海法院提出控诉。滨海法院受理后,因被告人严某在逃,依法中止审理,2018年2月22日被告人严某被逮捕后,案件恢复审理。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严某的妻子主动联系买主,与自诉人王某达成房屋转让协议,使自诉人的合法利益得到实现。自诉人王某对被告人严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严某从轻处罚。
滨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严某到案后自愿认罪,积极履行了执行标的,并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