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叶佩林 张倏越 邓勇) 为获取不义之财,男子将目光瞄准了茶楼,短短三个月之内,疯狂作案5起,窃取物品除了现金和手机,连香烟都不放过。近日,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判决被告人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据了解,从2017年8月9日至2017年10月4日,被告人敬某先后5次潜入游仙区东津路、芙蓉路南段等多家茶楼进行盗窃,窃取他人现金共计13883元,以及各种香烟、手机等,并全数挥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敬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敬某多次盗窃作案,应酌定从重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责令其退赔失主蒙某、董某、谢某、魏某的被盗现金及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