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张玉山) 当前,公民信息的泄漏主要是网络,不法分子将公民信息进行买卖,牟取非法利益,惩罚此类犯罪、保护个人信息越发重要。近日,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身为传媒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陈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一万三千一百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7月20日,被告人陈某通过向邱某(另案处理)提供网站后台地址的方式向邱某贩卖网站后台的公民个人信息,邱某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支付陈真7500元。2017年8月2日,陈某通过QQ向邱某贩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55条,邱某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支付陈真56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其在经营活动中获取的公民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惩处。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坦白认罪,依法予以从轻惩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