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徐殿萍) 近日,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杨明瑜带队快速执行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执行到位金额200万元。
2017年9月,全椒某教育建筑公司因某食品公司拖欠工程款而诉至全椒法院,经全椒法院判决:被告食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教育建筑公司工程款343万元及利息。案件生效后,食品公司未履行义务,教育建筑公司即于2018年4月向该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杨局长多次协调双方当事人,但无果。4月28日下午,杨明瑜再次到达被执行人食品公司经营场所,约谈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谢某表示只愿意偿还本金,以第三方公司从中协调可以免除利息给付为由,拒绝在执行笔录上签字。经查,被执行人现正常经营,有财产可供执行,但其拒绝报告财产。对于谢某的以上行为,该院决定给予其15天的司法拘留处罚,当晚执行干警加班加点将谢某送至看守所。29日上午,杨明瑜和建设局相关工作人员又前往申请人教育建筑公司,就该案利息问题再次进行协商,申请人表示从未向任何其他公司表示过免除利息的偿付。
5月2日,被执行人代理人来到法院,承认错误并和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当场缴纳200万元兑现款(包含25万元利息),表示下剩案款于15日前全部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