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法官,真的谢谢你,如果不是你坚持做我女儿的工作,我们父女可能因为这次诉讼就是一辈子的仇人了,她妈妈在九泉之下也不得安心。”拿到撤诉裁定书时,刘某祥感激地对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的李鉴敏法官说出了上面一番话。
原来,被告刘某祥与张某英系夫妻,两人育有两女一子,即本案原告刘某莲(长女)、被告刘某亮(小儿),第三人刘某香(二女)。被告刘某祥与张某英在征地拆迁时政府补偿了一块地皮,两人在上面建了房屋一栋共四层,原告刘某莲、第三人刘某香相继出嫁,2012年,原告刘某莲母亲张某英去世,房子主要由被告刘某祥和刘某亮两人居住。自2014年开始,因为家庭琐事,原告刘某莲与父亲刘某祥、弟弟刘某亮之间开始产生矛盾,并愈演愈烈。2016年1月,被告刘某祥到房管部门将房子过户至被告刘某亮个人名下。当原告得知此事后,因为与父亲、弟弟之间的矛盾始终无法化解,且认为父亲与弟弟侵犯了自己对母亲遗产的继承权,遂于2017年3月8日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被继承人张某英的遗产,将其与被告刘某祥共有的房屋的八分之一归原告继承所有。
承办法官先是向其解释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接着耐心听取被告叙述与原告矛盾的起因由来。接着,法官拨通了被告刘某亮和第三人刘某香的电话,与之进行了一番耐心交流,重点是了解家庭矛盾的具体缘由。最后,法官又拨打了原告的电话,听取其意见和想法。在法官的耐心劝说和调和下,双方都表示愿意在开庭前先由法院组织进行调解。调解当天,因为双方矛盾日积月累,十分尖锐,且都较为固执,调解最后不得不中止。李法官只得定下开庭时间,让双方回去好好再想想。开庭前,法官多次打电话给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释之以法,充当沟通的桥梁,传递各方的想法,终于双方思想上有些松动,慢慢有了和解的意向。尤其是原告刘某莲对于李法官的耐心调和十分感动,最后提出只要父亲以后不再对外说她的不是,她就撤诉,且永远不再对涉案房屋提出分割。最终,在被告张某祥口头答应原告此要求后,原告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双方矛盾终于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