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黄庆雲) 5月8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屡次盗窃案件,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经查明,2017年12月9日凌晨2时许,王某在舒城某浴场二楼影视大厅内,趁被害人束某熟睡之际,窃得束某放置于地板上的“0PP0”牌R11手机一部,后销赃得款950元。经舒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人民币2621元;2017年12月16日上午9时许,王某在该浴场二楼影视大厅内,趁被害人张某熟睡之际,窃得张某放置于身旁的“0PP0”牌R11手机一部,后销赃得款1000元。经舒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人民币2764元;2017年12月19日凌晨2时许,王某在该浴场二楼影视大厅内,趁被害人李某熟睡之际,窃得其手腕上的“手牌”,后用“手牌”打开李某在该浴场内的储物柜,窃得现金人民币86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后如实交代其罪行,构成坦白,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部分赃物被追还失主以及被告人未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量刑时作为情节考虑。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