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陶涛 胡苏子) 江某于2017年10月多次容留并伙同多人吸毒,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容留吸毒案件,以被告人江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查明,2017年10月14日,被告人江某在其所住的舒城县城关镇某宾馆608房间内,容留并伙同范某、许某、江某某、张某吸食毒品;2017年10月15日,被告人江某在其所住的舒城县城关镇某宾馆608房间内,容留并伙同范某、许某、张某吸食毒品;2017年10月19日,在其所住的舒城县城关镇某宾馆608房间内,容留并伙同范某、许某、江某某、张某吸食毒品。2017年11月3日,被告人江某因吸食毒品违法行为被舒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待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二年内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江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在接受公安机关民警询问时,主动供述其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江某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不宜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