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粟周溥) 杨某曾连续三次贩毒入狱,刑满释放后不知悔改,又干起了老本行。近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7年11月10日至17日,杨某先后7次以电话、微信等为联系方式,通过双方约定地点现场交易、买方微信转账支付货款,卖方收到转账后将毒品放置地点告知买方等手段贩卖毒品海洛因零包给吸毒人员,共获得赃款人民币3000元。
另查明,杨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0年11月27日被天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11月19日被三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7月13日被天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8月11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杨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属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