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叶世新) 男子李某某在砂场内无证驾驶铲车作业时,未注意观察周围情况,将王某撞倒并致其当场死亡。近日,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件,以被告人李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经查明,2017年12月25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寿县张李乡韩店村大台组的聂传友经营的砂场内无证驾驶铲车进行作业时,未注意观察铲车周围情况,将王某撞倒并致其当场死亡。寿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符合车辆碰撞致重度颅脑损伤引起的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操作铲车作业,作业过程中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应当知道其雇主聂传友当时在寿县境内的淠河河道开采经营河砂违反政府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仍接受雇主安排参与从事相关环节的经营活动;并在未取得铲车驾驶、操作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操作铲车作业;且至今未对被害人的近亲属予以实际赔偿,致被害人亲属在经济、身心方面造成较为严重的损害,已然造成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鉴于此,不应认定其犯罪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情节较轻的”情形,依法应当在“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幅度内对其量处刑罚。故此,对被告人的辩护人针对此节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持“被害人存在过错”一节辩护意见,因未对此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合议庭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鉴于此,依法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因此,对辩护人针对此节所提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