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张平 黄太有) 近日,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狩猎案件,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2017年端午节后,已过花甲之年的陈某为防止鸟和老鼠啃食田里的玉米,擅自将14只铁夹子放置自家的玉米地周围。同年11月14日,陈某发现其中3只铁夹子分别夹住1只野生鸟类(活体),便将其带回家。次日,将3只野生鸟带至明溪县综合市场准备交予其妻子时,被明溪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送检3只鸟类系白胸苦恶鸟,是福建省一般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该案件发生在明溪县野生鸟类禁猎期及禁猎区,使用的工具方法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情节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