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黄淑丽 余志远) 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辛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经查明,2017年10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辛某驾车至进贤县民和镇某小区的饭店门口,通过砸车窗玻璃方式,从被害人刘某停放在饭店门口的黑色丰田汽车中窃取2瓶茅台酒、2瓶五粮液酒及6条金圣青花瓷香烟。随后,通过同样的砸车窗玻璃方式,从被害人陈某停放在饭店马路对面的黑色丰田汽车中又窃取9瓶茅台镇窖藏原浆酒。经进贤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的2瓶茅台酒、2瓶五粮液、6条青花瓷香烟、9瓶茅台镇窖藏原浆酒共计价值9578元。
2017年10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辛某被进贤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据了解,被告人辛某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被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11日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13日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1日被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1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957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辛某曾因盗窃多次被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辛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