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丁晓丽) 近日,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并由被告王书琴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其婚前以养老为由向原告许民浩索要的现金30000元。
2017年6月份,原告许民浩与被告王书琴经媒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17年 8月9日登记结婚后便同居生活,双方均系再婚。婚前谈婚论嫁过程中,被告王书琴以婚后养老为由向原告许民浩索要现金30000元,否则不愿结婚。婚后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实际共同生活时间较短。2018年1月29日,二人再次发生矛盾后,被告离家出走。原告遂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被告退还以养老为名索要的现金3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前了解时间短,仓促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期间因琐事经常发生吵闹,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应准许双方离婚。被告婚前以养老为名向原告索要现金30000元,以此作为双方婚姻成立的附加条件,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中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被告取得该30000元亦缺乏法律依据,故应由被告予以返还。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服判息诉,目前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办案法官提醒:婚姻是两情相悦、你情我愿的自然结合,任何以假借婚姻之名索要财物的行为都是违反我国婚姻法禁止性规定的违法行为。(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