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董正远 任飞) 6月9日,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家属韦某在家中抛洒粪便,阻碍法院干警依法执行公务,最终被法院依法处以5000元罚款。
简要案情:盐城市大丰区某银行与葛某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经申请人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9日利用集中大执行的时机,对被执行人葛某进行财产调查。调查过程中,韦某首先谎称其丈夫不在家,经执行干警出示搜查令,依法对被执行人住处进行搜查时发现葛某正在二楼卧室休息,并在家中发现保险柜一个及2000余元现金,因葛某拒不打开保险箱、拒不配合执行,执行干警准备依法将其拘传。韦某为阻止执行干警依法扣押保险柜,趁执行干警不备搜集粪便存放于塑料袋中,并在房间内进行挥舞、抛洒污秽物,行为极其恶劣,严重妨碍了正常的执行活动,经执行干警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将其控制,随后被执行人及其家属被带至法院进行谈话。经承办法官严肃教育,被执行人家属韦某主动认识到自己错误、真诚悔过并在悔过书上签字确认。经合议,依法对韦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法官提示:凡是具有协助法院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都将受到法律的严肃处罚,甚至刑事责任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第十七条:对干扰阻碍司法活动,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