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下午,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由微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某等6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微山县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安干警及微山县渔管委、环保局的相关专家参加了旁听。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其妻子孟某某,以每人每日100元雇佣其他四被告人共同在微山湖留庄镇靠近“红荷湿地”禁渔水域用自己组装的柴油发电机组电鱼船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微山县公安局湖上分局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电鱼工具和渔获物一宗。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等六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式捕捞水产品,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六被告人被判处六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鉴于六被告人属于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六被告人均适用缓刑。同时,六被告人的上述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环境共同侵权,附带民事判决六被告人在南四湖自然保护区微山湖下级湖水域投放微山湖鲤鱼幼鱼1120尾(规格为50克/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