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收留他人吸毒案件,被告人周某某、覃某某、吴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2017年10月上旬,被告人周某某、覃某某、吴某某在荔浦县荔城镇某合租房的客厅内,容留范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当日20时至23时许,周某某、覃某某、吴某某再次在该合租房的客厅内,容留冯某某、何某某、阎某吸食毒品冰毒。次日22时许,公安民警在该合租房内将周某某、覃某某、吴某某及吸毒人员范某某、冯某某、何某某、阎某当场抓获,并提取了吸毒工具自制冰壶1个、锡纸2条、塑料吸管3根及打火机1个。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覃某某、吴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与法庭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相符,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共同容留他人吸毒,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周某某、覃某某、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