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信丰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内坐满了观审群众,一起涉及11名被告人的开设赌场刑事案件正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2017年下半年开始至2017年12月22日期间,被告人曾某明、王某义、王某、刘某生、袁某芬等人作为股东以营利为目的,陆续在某废弃农庄、某休闲农庄、某车库麻将馆等场所开设流动性赌场,通过相互邀约的方式,每场组织数十人以“三公”扑克牌形式进行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每场渔利除去赌场开支外,由股东平分。
期间,在上述赌场中,被告人王某兵、张某华为较为固定的抽水、发牌人员,每场领取人民币1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工资;被告人刘某、兰某平、钟某兴、袁某宝等人为参赌人员提供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的赌资,从中获取放款额度5%的高额利息。
被告人曾某明、王某义、王某、刘某生、袁某芬开设流动性赌场,组织他人聚众赌博;被告人王某兵、张某华在赌场负责发牌、抽水,获取高额工资;被告人刘某、兰某平、钟某兴、袁某宝在赌场为赌博提供资金,获取高额利息。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