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被判刑一年一个月
发布时间:2018-06-27 15:35:11
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非法拘禁案,被告人江某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下旬到2017年6月30日,赵某(另案处理)、钱某(另案处理)将二人控制的被害人孙某、李某安排在江西省进贤县某镇某小区1栋1单元601室住宿,被告人江某负责做饭给二被害人吃,采用进出反锁大门的措施防止二被害人逃跑。2017年6月30日晚上,被害人孙某逃出到江西省进贤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报案,民警在进贤县民和镇某小区1栋1单元601室解救出被害人李某。2017年8月21日,被告人江某经江西省进贤县公安局书面传唤到公安机关投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多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江西省进贤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的调查评估意见认为,被告人江某适宜进行社区矫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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