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9日,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向申请执行人王某发放了35万元执行案款。至此,顺利执结了这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5年10月4日,在永善县环城路民族小学岔路口处,申请执行人王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被执行人江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王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银颅脑损伤为一级伤残。后王某将江某、江父、摩托车所有人江母等人诉至法院。永善法院一审判决由江某赔偿王某医疗费等损失516359.94元,江某不能赔偿的部分,由江母赔偿,江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江某等人不服判决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昭通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维持一审判决。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江某未按期履行义务,王某遂向永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2018年7月2日,执行法官通知双方到永善法院执行局开展了执行工作,执行法官通过耐心细致的做双方工作,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约定于7月9日一次性给付35万元,余下款项全部放弃。
案款发放现场,王某说道,今天能领到这笔钱,多亏了法官们的努力,谢谢你们!执行攻坚中的辛苦在这一声声感谢中全都化为笑容。更加坚定了全体执行干警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