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于某某本意是驾车载同伴逃离打架现场,但是酩酊大醉的他却将三个同伴撞倒在地,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7年10月6日凌晨,在砀山县砀城镇九号国际KTV,被告人于某某和同伴贾某某、陈某某、阚某某等人酒后唱歌时因琐事与隔壁包间的马某、常某等人发生口角,后马某等人追打于某某等人至九号国际KTV大门外。于某某见对方人多势众,自己和同伴势单力薄,遂想驾车载同伴逃离现场。情况危急之下,于某某驾驶面包车向人群冲去,却将站在马路上的同伴陈某某撞倒在地,随后于某某又调转车头,又将站在马路上的同伴阚某某、贾某某撞倒在地,后弃车逃跑。经砀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阚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贾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2017年10月7日,被告人于某某向砀山县公安局投案,并供述了开车撞人的事实。2018年5月3日,被告人家人与被害人陈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陈某某2.7万元。被害人陈某某对被告人于某某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故意驾车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两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于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和被害人陈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陈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于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