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年5月28日
地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情:因楼道内堆放杂物问题与邻居袁某、谷某、谭某产生争执,导致杨某被送往医院急救,造成脑出血。三年多后杨某偏瘫,被鉴定为四级伤残,杨某认为与之前那次脑出血有关,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袁某、谷某、谭某赔偿医疗费等共69万余元。
案情回放
2013年9月前后,市政府为小区安塑钢窗户,其它楼门都已经安装了,杨某拒绝安装。后杨某又要安装塑钢窗户,就向施工队要了一套塑钢窗户,把窗户和其它物品摆放在楼道内。
2013年12月12日下午,邻居谷某、袁某(杨某所住楼层楼长)与杨某就楼道内堆放杂物问题进行交涉,并要求杨某将塑封门窗清理干净。交涉中,谷某、袁某与杨某发生口角,后谭某(其他楼层楼长)听到楼下大声争吵,下楼后发现袁某、谷某就楼道内堆放杂物事宜和杨某进行交涉,于是,自己也劝说杨某。后杨某突然倒地,并被送至红十字会999急救中心急救。2013年12月13日,杨某在北京天坛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脑出血。
2016年,杨某身体出现偏瘫,他认为与当年脑出血有关,杨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袁某、谷某和谭某三人赔偿自己残疾赔偿金、医药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9万余元。
一审期间,杨某向法院提出因果关系和伤残鉴定申请。经鉴定,杨某为四级伤残,且“被鉴定人符合高血压性脑出血的病情特点,其与他人发生争执致情绪激动可作为被鉴定人脑出血病情的诱发因素”。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袁某、谷某给付医药费689.59元。杨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庭审现场
上诉人代理人:袁某夫妇和谭某恶语相加是其发病诱因,三人应承担责任
5月28日下午,北京二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杨某代理人说,对红十字会999急救中心病历记录的杨某有高血压史不认可。事发当时杨某突然倒地,被送往医院后言语不清、嗜睡,急救中心病历上的记录不是杨某及其家人所说,对病历的真实性有异议。天坛医院的病历,是根据随床医护人员了解情况写的,有可能是袁某说的,但是杨某家属不在场。后来杨某转到中医院治疗,中医院的病历记录是根据杨某女儿调取的天坛医院的病历转载的,中医院并没有测量血压。病历中第一份是杨某女儿的签字,第二份不是杨某女儿的签字,至于是谁签字的,不清楚。现在杨某的血压也已经正常。
杨某代理人认为,对于杨某突发病情,是由袁某、谷某、谭某争执发生口角所致,杨某的瘫痪、脑出血,与事发时的被打、争执是有关系的。杨某不是高血压导致的脑出血,不管杨某之前是否有高血压,如果不是袁某、谷某、谭某三人的围攻,杨某不会有高血压导致脑出血。谭某作为楼长,在杨某倒地后,也没有管杨某,作为事件的参与者,应当负责。根据司法鉴定,“被鉴定人符合高血压性脑出血的病情特点,其与他人发生争执致情绪激动可作为被鉴定人脑出血病情的诱发因素”,说明袁某、谷某、谭某是有责任的,杨某病情完全是因为袁某、谷某、谭某恶语相加导致的。
被上诉人代理律师:杨某发病是他多年病史引起,当年的脑出血也不一定导致现在的伤残
被上诉人袁某和谷某的代理律师说,就楼道堆放杂物问题,谷某、袁某与杨某交涉期间没有说过过激、侮辱性的话语。杨某发病是他多年病史引起,当年的脑出血也不一定导致现在的伤残。当年事发后,杨某先后到三家医院就医,杨某说三家医院的病历是复制的,但是主诉不可能是复制的,而且三家医院的主诉也是不完全一致的,三家医院的记录是杨某的陈述或者其家人的陈述,而且有上诉人的签字或是上诉人家人的签字,所以病历是客观真实的,不存在代为叙述和签字的情况。
被上诉人袁某的代理律师还说,从2014年5月8日的病历来看,杨某是有高血压史的。病历上记载杨某多年未规律服药,指的是事发前的多年。中医院的病历可以证明事发当日双方没有肢体接触,而且红十字会999急救中心的记录没有关于外伤的记载,鉴定报告也显示了没有遭受暴力。发病的原因是因为杨某有高血压史,不规律服药,长期饮酒等所致。
袁某的代理律师认为,杨某当年的脑出血并不导致三年多后的这个伤残鉴定,相隔三年多作出的鉴定,已经不具有客观性。在这三年多中,杨某还有什么伤害,更不清楚。而且伤残鉴定没有考虑杨某这三年多的身体变化、家族史、饮酒史,上诉人性格急躁等。
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参考。鉴定写的是可作为诱因,而不是应作为诱因,当天的言语交涉可不作为诱因。脑出血不等于四级伤残,情绪激动不能作为四级伤残的诱因。因此,四年前的脑出血不能导致四年后的伤残结论,交涉行为与四年后的伤残鉴定没有因果关系,袁某是正常的劝阻行为,行为没有过度。
况且,袁某和谭某作为楼长,劝说杨某搬离堆放在楼道内杂物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事发后是袁某报的999和120,不存在置之不理的情况。即使上诉人没有到医院看过高血压,也不代表对方没有高血压病史。
谭某说,自己与袁某都是楼长,都是根据房管科的通知进行劝说。劝说完了,自己就走了,没有发生争吵,更没有任何肢体接触。杨某说自己当天没有管他,是因为当时正值下午5点半,自己上有90多岁的老父亲,下有3岁的孙子要吃饭,自己劝说几句,就回家做饭去了,不存在不管杨某的情形。
该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