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肇源县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方案》,切实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任务,确保我院执行工作中各项指标通过第三方评估,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比照第三方评估体系指标,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规范执行流程,提升执行质效。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得到基本遏制;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显著提升,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增强。
二、组织保障
我院已成立“解决执行难问题领导小组”,作为推动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任务落实的领导组织。党组书记、院长周兴佳同志任组长,主管执行副院长包东升、执行局长邵兴波同志任副组长,协助组长安排部署各阶段活动的推进。法院各庭室负责人及执行局各执行团队长为小组成员,在领导小组的部署下协同完成各项工作。
三、具体措施
(一)规范执行
1.规范立、审、执协调配合
建立健全立、审、执工作衔接机制,明确立案、审判、执行环节在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中的工作职责。加大财产保全力度,确保财产保全的及时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建立财产保全保险担保机制,主动沟通保险业务部门,在本院立案部门设立办理窗口,陈列宣传展板,发放宣传图册,帮助无担保能力的当事人解决保全担保问题,有效发挥保险担保在财产保全制度中的积极作用。
增强大局观念,加强审执兼顾。审、执部门就各自范围内职责加强沟通,审判部门注意裁判文书主文必须明确,具备可强制执行性;执行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错误裁决问题,及时合议讨论后,经法定程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2.规范财产查控、处置
(1) 严格落实财产申报制度。加大财产申报制度的适用力度,做到以金钱给付为标的案件应用尽用。执行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明确拒绝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对拒不申报或经核查申报不实的,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对相关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 强化财产调查力度。确保网络查询及时性,明确网络查询的时间,自立案执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网络查询,情况特殊的报领导审批,最长在60个工作日内全部完成。力争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做到全部核实,财产线索具体明确的15日内核实完毕;情况紧急的7日内核实完毕。
(3) 严格财产处置时限。各执行实施组在执行立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开展网络查询;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实施人员必须在30日内调查核实;对查到的财产,能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采取控制措施的,必须在5日内完成,需线下控制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采取;符合财产处置条件的,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启动评估程序;收到评估报告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符合拍卖条件的,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启动第一次拍卖,第二次拍卖以及以物抵债等程序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3.规范执行案款管理
建立健全执行案款管理长效机制,执行、财务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实行“一案一账号”案款管理方式,做到每笔款项“四对应”,即与案件对应,与案号对应,与当事人或案件相关人员对应,与用途对应。同时,要做到案款发放及时,在具备发放条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发放,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发放的,应说明理由并经领导审批。
4.规范委托事项办理
充分利用好执行指挥平台,及时接收、办理委托事项,并书面向委托法院反馈办理情况。严格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对符合规定的委托执行事项及时接收;不符合规定的,及时书面向委托法院反馈意见。
5.规范终本案件管理
(1) 严格终本案件审批程序。凡拟报终本结案的,必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开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规定的实质要件;通过网络查控与传统查控相结合的方式查控财产,确保财产“四查”到位,穷尽财产查控措施。
(2) 规范终本案件流转程序。完整履行系列程序,采取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报告财产等必要的执行措施及依法限消、限制出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将告知和听取意见情况记入笔录;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并上网公布。
(3) 实行终本案件单独管理。全面、及时、准确将终本案件信息纳入信息库进行管理。以卷宗为依据,通过案管系统对终本案件纳入情况进行定期抽查、督导。
(4) 强化终本案件后续管理。建立专门的终本案件管理台账,由专门人员进行管理,利用流程管理系统,定期开展网络查询,发现财产的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相关恢复执行手续,需续行查封或办理相关当事人变更、追加手续的,及时与原承办人对接办理。
6.规范现场执行记录
严格落实本院《单兵执法记录仪管理细则》,涉及与当事人沟通等重点环节或实施强制措施等执行行动时必须全程佩戴使用单兵执法系统或执法记录仪,提高执行规范化水平和执行公信力;定期检查、通报使用情况,纳入干警工作考评范围;对执行现场的重要执行视频资料进行统一管理。
7.规范案件流程节点管理
熟练运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做到所有执行案件必须网上办理,所有节点均纳入案件节点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录入务求全面、准确、及时,做到全程留痕、全程公开、全程监控,切实加强执行规范化建设。
(二) 阳光执行
1.财产查控、处分告知
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控、处分信息告知率100%。及时向当事人推送查控、处分措施信息;及时向当事人送达控制、处分财产的相关裁定。
2.强化执行公开
(1) 坚持案件流程信息公开
实现执行主要流程节点告知率100%。实现及时向当事人推送主要流程节点信息,保障当事人知情权。
(2) 坚持执行文书公开
严格实行执行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所有执行文书,特别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除按规定不宜上网的以外,一律上网公开,上网率应达到100%。 明确结案后30日内公开执行结案裁定书。
(3) 坚持执行规范性文件公开
将近来出台的执行规范性文件收集整理,分类装订成册,明确专人进行管理,并及时在最高院、省、市法院规定的官方网站公开,及时搜集最新法律、司法解释、典型案例并上传,最大限度地让社会公众了解执行工作。
(三)执行质效
1.强化多元施策,切实提升质效
为最大限度地实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提升执行质效,确保实施类案件执限内结案率达100%,执行异议案件结案率不低于100%,实际执结率不低于35%,执行标的到位率不低于50%。
始终坚持以网络司法拍卖为原则,以传统司法拍卖为例外,最大限度地提高财产处置的效率,网拍率力争100%。适用传统拍卖的,必须有法定事由并经合议庭评议呈报庭、局领导审批;专人负责审核网拍材料并上传,监督网拍流程,书面反馈网拍结果。
2.严格落实责任,规范执行行为
严格落实责任,排查执行工作廉政风险点,确保廉政投诉逐渐减少,执行案件当事人满意度逐渐提高。进一步依法执行、规范执行、廉洁执行,从而降低执行行为撤改率、执行人员违法违纪率。执行行为依法合规,力争做到执行行为撤改率为零、执行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案件为零、执行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为零、国家赔偿案件为零。
(四)执行保障
1.强化执行指挥中心功能
进一步加强执行指挥中心建设,强化执行指挥中心功能。比照上级院机构设置模式,设置指挥中心办公室,不断充实执行指挥中心力量,建立执行指挥中心值班制度。进一步细化执行指挥中心职责,由执行指挥中心负责落实执行指挥例会制度,进行远程指挥和决策分析;负责终本案件管理、执行案款管理及委托执行管理;开展执行异常警示提醒、消极执行筛查;处理网络执行查控、司法拍卖、执行信访以及其他日常性事务。
2.强化执行人员保障
组建执行实施团队,配齐执行人员,确保在编执行人员占法院在编人数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十五,配齐执行法官员额,确保员额法官的比例不低于业务庭法官的比例。派驻一定数量的司法警察,负责执行实施和警务保障工作,提高执行威慑力,强化执行警务保障。强化执行人员的教育培训,并确保随时有新生力量充实到执行队伍,不断提升执行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大力推进执行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3.深化审执分离改革
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分别由不同庭组行使,做到裁决权与执行权相互分离,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实施权由执行实施组行使,裁决权由执行裁决组行使,分工负责。
4.强化执行装备保障
为执行团队配置执行指挥车及必要的通讯系统,给从事执行实施工作的干警配备单兵执法仪以及其他必要的物质装备,加强执行人员人身安全保障,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到位。
5.完善执行救助制度
向县政法委做专题报告,申请设立专项执行救助资金。通过不断完善执行救助制度,拓宽救助渠道,加大救助力度,从而充分发挥司法救助在涉民生案件执行中的作用,最大限度地解决特困群体的实际困难,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6.主动争取各方支持
在原有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取得各单位、各部门的支持,争取由县委、人大、政府出台支持解决执行难的专门文件,形成县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协作配合的执行工作新格局。
7.强化执行宣传
为营造全社会知晓、理解、支持执行工作的良好舆论环境和法治环境,进一步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大执行宣传力度。借助媒体宣传执行工作,宣传对执行难的理性认识,重点围绕失信惩戒、拘留、打击拒执犯罪等方面工作,通过新闻发布会、报纸、广播、电视、法院网络等媒体宣传报道正反两方面案例,营造全社会理解执行、关注执行、协助执行的氛围,树立良好的舆论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