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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申诉信访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8-01-01 10:57:16


    为进一步加强执行申诉信访的接待和化解工作,有效彻底解决执行工作中存在的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问题,切实维护执行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对执行信访工作的要求,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执行信访工作,把解决涉执行信访工作作为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要工作来抓。

    二、坚持执行信访接待化解工作统一在上级法院的管理下,分级负责、就地解决的原则。

    三、本院执行信访工作由主管执行副院长领导、执行局长直接负责,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执行信访审查处理工作,做好信访记录、表册的登记、填报工作。并建立起灵敏快捷的信息传输机制,及时全面地传递信访信息,制定防范措施,把不安定因素化解和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执行局案件管理员负责本院执行指挥管理平台申诉信访系统的日常监管,对于系统中上级法院交办的信访案件要及时上报,做好台账,并对案件的办理做好系统核销工作。

    五、执行信访接待工作,实行主管院长、局长接待日制度,重点解决多次信访人反映的问题,重视涉民生、涉弱势群体信访案件的化解。对于重点案件、受关注度高的案件要由主管院长、执行局长直接负责接待化解。

    六、执行信访接待工作要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接访过程中要认真接待来访人员,耐心听取其申述和要求;仔细审查信访材料,并根据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有针对性的做好说服教育工作,释法明理。接待群众态度要和蔼,语言要文明,防止简单粗暴,敷衍了事。

    七、接到上级法院批转的信访材料或督导案件后,信访负责人要认真审查处理,约谈案件承办人,落实责任,及早处理化解,并及时将审查处理结果回复信访人,报告上级法院。

    八、上级法院批转、督办的信访案件,要定期进行通报评比,并将评比结果纳入我院当年执行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综合评定。

    九、对于我院执行问题的上访案件,信访负责人要及时约谈案件承办人,督促承办人对上访案件及时进行核查,按照上访人诉求进行核查执行,并及时向上访人告知案件办理情况,同时执行人员按照规定做好登记、接待、办理、反馈等工作。

    十、执行人员在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双方及利害关系人意见,在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同时,尽量采用对各方不利影响最小的方法开展工作,充分发挥执行和解的作用,全力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从根本上化解执行信访矛盾。

    十一、要大力规范执行行为,转变执行作风,坚决杜绝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程序不严格、执行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切实减少初信初访,避免重信重访。同时,要进一步推进阳光执行,使执行工作更加公开、透明,使群众切身体会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成效和水平。

    十二、发挥执行联动机制作用,依靠我院执行力量的整体优势,共同破解执行难。要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和各基层组织的有力支持,努力形成矛盾化解的合力。

    十三、通过开展业务学习、经验交流,进一步拓展执行人员化解执行信访矛盾的思路和方法,提高执行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十四、本制度从发出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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