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着“以旧换新”的幌子,在金店伺机实施诈骗,骗取财物。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起案件,朱某等四被告人因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七年不等,并处罚金;对扣押物品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2013年7月3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朱某组织被告人黄某云、黄某强、尚某四人乘车来到弋阳县打算找金店用假黄金项链冒充真黄金项链进行诈骗,并在车上对实施诈骗做了分工。当日下午16时30分许,四被告人来到弋阳县世纪华联超市内的“明牌珠宝”专柜,由被告人尚某、朱某、黄某云在店内挑选金银物品为名将其他店员引开,分散注意力。被告人黄某强则以一根重72.4克的假黄金项链采取“以旧换新”的方法,骗得重31.5克的黄金项链一根、重35.49克的黄金手镯一个、重5.09克的黄金戒指一枚,诈骗所得黄金项链、手镯、戒指经鉴定价值共计22056.48元。被告人黄某强作案得手后,被告人尚某、朱某、黄某云见状以需要更多银碗,而“明牌珠宝”店内货源不充足为由,留下联系电话(系空号)就离开了。
2013年7月14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朱某、黄某云组织被告人黄某强、尚某等人来到江西省遂川县“萃华金店”,由被告人黄某云、黄某强二人进入“萃华金店”,以一根重62.09克的假黄金项链采取“以旧换新”并补差价3100元的方法,骗取重27.43克的金店黄金手镯一个、重38.62克黄金项链一条,经鉴定,被骗的黄金手镯、项链价值共计20805元。后被骗的黄金手镯和项链已由遂川县公安局发还给“萃华金店”。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朱某、黄某云均系有前科人员,2014年7月11日因犯诈骗罪被遂川县人民法院判刑,其中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黄某云被判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黄某云、黄某强、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的方式,造成他人基于错误的认识处分财产骗取取他人财物,被告人朱某、黄某云、尚某共同诈骗金额为人民币22056.48元;被告人黄某强诈骗金额为人民币42861.48元;数额较大,其四人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犯罪情节,结合到案后如实供述情况,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