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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收银员离开盗取现金 男子拘役五个月并罚金

发布时间:2018-08-09 14:14:48


    未满十八周岁的胡某力用其兄身份证应聘为某店服务员上班仅两天,趁店收银员离开一会儿,将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6700元偷偷盗走。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10日,被告人胡某力持其哥哥胡某勇的身份证应聘为进贤县民和镇某店服务员。2017年9月12日凌晨11时许,胡某力在上班时,趁该店收银员离开收银台之机,将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6700元盗走。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力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力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当庭认罪,属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胡某力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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