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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多次诈骗判刑不思悔改 构成累犯从重处罚

发布时间:2018-08-09 14:27:44


    被告人王某曾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多次判刑,2016年5月14日刑满释放,但其不思悔改继续行骗。近日,王某再次被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26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17年2月至8月间,先后至泰兴市,虚构其亲戚住院、丈夫开厂进货急需用钱等事实,诈骗作案10次,骗得丁某、杨某等人人民币32600元,所骗赃款被其支用。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2月24日下午,被告人王某以丈夫厂里急需用钱进货为由,骗得杨某人民币2000元。

    2、2017年3月下旬,被告人王某以有亲戚是某军区负责人,可以帮助丁某儿子报考军校、同学住院,需要凑钱治病、其丈夫厂里急用钱进货等为由,骗得丁某人民币21100元。

    3、2017年6月19日下午,被告人王某以去医院看望住院的姨娘,身上钱不够为由,骗得叶某人民币2300元。

    4、2017年6月22日下午,被告人王某以外婆出院差钱为由,骗得吴某人民币500元。

    5、2017年7月6日晚上,被告人王某以亲戚出院需要钱为由,骗得杨某人民币2100元。

    6、2017年7月10日下午,被告人王某以去医院看望住院的姨娘,身上钱不够为由,骗得王某人民币500元。

    7、2017年8月9日晚上,被告人王某以亲戚出院需要钱为由,骗得何某人民币1000元。

    8、2017年8月14日晚上,被告人王某以小孩急救需要钱为由,骗得印某人民币1600元。

    9、2017年8月19日早上,被告人王某以去医院看望住院的姨娘,身上钱不够为由,骗得任某人民币500元。

    10、2017年8月30日晚上,被告人王某以配药需要钱为由,骗得胡某人民币1000元。

    法官评析: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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