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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殴打他人致轻微伤 寻衅滋事获处刑罚

发布时间:2018-08-09 14:30:53


    因万某与王某有纠纷,万某纠集赵某、钱某、孙某等十余人驾驶三辆小轿车在江西省进贤县城寻找王某等人。之后,万某、胡某等人在进贤县某派出所附近花园旁撞停了王某的大众小轿车。于是赵某、钱某伙同万某等人持砍刀、大镰刀等凶器砍砸大众小轿车并车内人员郑某、付某、吴某,致三被害人轻微伤。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赵某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钱某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孙某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因万某(已判刑)与王某有纠纷,2017年9月18日万某纠集彭某等5人(均已判刑)、被告人赵某、钱某、孙某等十余人驾驶三辆小轿车在江西省进贤县城寻找王某等人。当日晚21时许,万某、胡某等人在进贤县公安局某派出所附近花园旁撞停了王某的大众小轿车。被告人赵某、钱某伙同万某等人持砍刀、大镰刀等凶器砍砸大众小轿车并车内人员郑某、付某、吴某,被告人孙某下车后未动手。经鉴定,三被害人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经江西省进贤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砸大众小轿车损失认定为47520元。

    之后,被告人赵某、孙某到公安局投案,被告人钱某被派出所民警在某网吧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孙某已与被害人王某、郑某、付某、吴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四被害人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三被告人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损坏他人财物价值47520元,情节恶劣,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同案人万某等3人均被判刑并认定为主犯,三被告人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孙某系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庭审认罪,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在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庭审认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赔偿了四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四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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