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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起矛盾 构成非法拘禁罪两人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8-08-09 14:34:56


    7月27日,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案件,以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英有期徒刑十个月,以妨害公务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香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陈某英与孙某于2006年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二人婚前各自生育有子女。后被告人陈某英与孙某因经济问题产生纠纷,陈某英与孙某多次电话沟通无果。2018年4月23日7时许,陈某英及其儿子、女儿陈某香等4人与孙某及其女儿在明光市锦绣名城陈某英儿子家处理经济问题。经协商,孙某同意支付陈某英150000元,分三次付清,当天支付5000元,孙某以筹钱为由离开。当日11时许,孙某女儿要求离开,陈某英称孙某不给钱就不让其离开。后陈某英又多次打电话给孙某,一直未能拨通。为逼迫孙某给钱,陈某英朝孙某女儿脸上打了一巴掌,并用布条捆住其双手,随后将其拖拽到该单元楼四楼至五楼走道的窗户边,将孙某女儿推坐至窗台上,声称如果孙某不给钱就要和其一起跳楼。

    当日13时许,明光市公安局西环路派出所及巡防大队民警接警后先后赶至现场,西环路派出所民警钱某及小区保安黄某等人在解救孙某女儿时,遭到陈某英、陈某香阻挠,陈某英朝钱某的面部打了一拳,陈某香将黄某的颈部抓伤。巡防大队辅警刘某将陈某香强制带离现场时,陈某香朝刘某裆部踢了一脚,致其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英非法拘禁他人,并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陈某香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陈某英、陈某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英、陈某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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