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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甥持铁锹殴打舅舅一家 法院判赔偿三万余元

发布时间:2018-08-09 14:35:50


    被告吴某虎、吴某汉(外甥)与原告瞿某国(舅舅)、王某叶、瞿某玉两家既是邻里关系,又是亲属关系,双方因发生口角而大打出手,致三原告受伤。近日,这起身体权纠纷案在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审结。

    2017年6月14日18时许,被告吴某虎、吴某汉在清理原、被告双方相邻房屋围墙处的排水沟时,瞿某国进行了阻止,由此双方发生口角。瞿某玉、王某叶在听到争吵后随即跑到现场,并进行了谩骂。期间被告吴某虎、吴某汉各自手持铁锹与原告瞿某国、王某叶、瞿某玉发生殴斗,致三原告不同程度受伤。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调未果,故三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各项费用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吴某虎、吴某汉与原告瞿某国、王某叶、瞿某玉因邻里纠纷发生冲突致三原告受伤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依法予以认定。经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为被告吴某虎、吴某汉应负事故主要责任(70%),原告瞿某国、王某叶、瞿某玉对其损伤后果也有一定的过错,应负次要责任(30%)。经核定,法院判决由二被告分别赔偿原告瞿某国13249.49元、原告王某叶13092.83元、原告瞿某玉5337.31元,共计31679.63元。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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