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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摩托车出事故 肇事者与车主担责百万赔偿

发布时间:2018-08-23 09:42:20


    刘某驾驶张某所有的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江西省进贤县城董源路由东往西行驶至人民食堂门口路段时,摩托车摔倒在地面滑行时将行人江某撞倒在地,江某后经医治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刘某某、龚某、张某、张某某、金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原告王某因江某死亡在本次交通事故所受损失和发生的费用991191.35元由被告张某、张某某、金某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某12万元,余款871191.35元,由被告张某、张某某、金某赔偿原告王某261357.40元(871191.35元×30%);由被告刘某、刘某某、龚某赔偿原告王某609833.95元(871191.35元×70%)。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某系被告刘某某、龚某儿子,被告张某系被告张某某、金某儿子,死者江某出生于1950年08月03日,原告王某系死者江某妻子,两人未生育儿女,王某、江某夫妇自2008年12月随其侄子江某某居住在江西省进贤县城。2017年10月28日17时32分许,被告刘某驾驶被告张某所有的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江西省进贤县城董源路由东往西行驶至人民食堂门口路段时,摩托车摔倒,摩托车在地面滑行时将行人江某撞倒在地,江某被撞后在医院住院治疗177天,花费医疗费466504.65元,其中医嘱外购人血白蛋白、肠内营养液,花费21766元。江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评定为一级伤残,花费鉴定费4000元。2018年4月23日,江某经医治无效死亡。此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被告刘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江某不负事故责任。原、被告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六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99868.65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江西省进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案的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院予以采信。被告刘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赔偿责任。被告张某购买摩托车后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且将摩托车交由无驾驶资格的被告刘某驾驶,被告张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与被告刘某按主次责任比例赔偿。被告刘某某、龚某系被告刘某的法定监护人,被告张某某、金某系被告张某的法定监护人,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应与其儿子共同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死者江某生前与其妻子王某自2008年12月起一直居住在县城其侄子江某某家中,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原告诉请的医疗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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