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熊某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经查明, 2011年3月15日,女子熊某以江西省南昌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法人的名义,在江西省进贤县某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可透支额度为10万元的白金信用卡。2011年4月,熊某使用该卡恶意透支,截止到2015年4月23日止,尚欠透支本金99287.05元、利息18430.11元、滞纳金5765.87元和其他费用1302.96元,合计人民币124785.99元未能归还。期间,江西省进贤县某银行工作人员以电话、邮寄催收函、上门告知等多种方式向其催收,熊某均逾期未能归还上述信用卡透支本金及利息等。
2018年6月21日,被告人熊某在福建省某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透支本金99287.05元,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规定期限仍未能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熊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法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