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明知龚某贩卖毒品,仍提供自己的手机微信账号帮助其收取贩卖毒品的毒资。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黄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22日下午,龚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黄某一同从江西省南昌县某镇开车至进贤县某车站向高某贩卖价值700元人民币的毒品氯胺酮2克,黄某提供自己的手机微信二维收款码帮龚某收取毒资1000元(余下300元双方商定用于下次购买毒品)。
案作后,被告人黄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带领民警将同案犯龚某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出生于2001年,犯罪时系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前科劣迹。另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在本案中起帮助辅助作用,系从犯。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龚某贩卖毒品,仍提供自己的手机微信账号帮助其收取贩卖毒品的毒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时,被告人黄某系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当庭认罪,属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在本案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