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历了二次网络司法拍卖后,11月16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组织下,被执行人许某将名下在广西大新某锰品有限公司的49%股权作价376941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吴某,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原来,早在2011年1月,广西大新县下雷镇仁惠村许某向吴某借款435.4万元,许某提供了在大新某锰品有限公司的49%股权作为担保抵押给吴某。借款到期后,许某只偿还了90万元本金及部分利息,尚欠吴某本金345.4万元及相应利息。吴某多次追索未果后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判决许某偿还吴某借款人民币3454000元及利息,吴某对许某提供在第三人大新某锰品有限公司的49%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判决生效后,许某未按照判决书履行法律义务。吴某向大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期间,法院依法在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许某在大新某锰品有限公司持有的49%股权以清偿债务。然而,经过二次公开拍卖均流拍。
在执行法官多次耐心做申请人吴某思想工作后,吴某同意接受第二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以物抵债偿还所欠的款项。11月16日,烟雨蒙蒙,远山如黛,执行法官来到了被执行人许某所在的公司,在乡镇司法所干部、村委干部的现场监督下,许某将所持大新某锰品有限公司49%股权转移到申请执行人吴某名下。至此,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得到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