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持售房款却不履行法定还款义务。日前,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颜某因犯拒执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当天,法院还特意从拘留所带来了十余名失信被执行人旁听庭审,希望他们能以此案为戒,接受法制教育。
颜某与王某两人是夫妻,此前欠了刘某40万元。因为欠款迟迟不还,刘某将两人起诉至玉环法院。2017年6月12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由两人共同偿还刘某本息45万余元。两人应从当年7月开始,每月偿还刘某25000元,直至付清为止,有任何一期逾期未支付,则应一并支付其余未到期款项。裁定书当日送达并生效。
但刘某一直没有收到偿还款。无奈,刘某根据民事裁定书上的协议,前往法院,申请对颜某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颜某夫妻名下根本就没有可执行的财产。
法院进一步调查发现,原来颜某此前已将自己名下的房产变卖,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日子,就在民事裁定书生效的第二天。原来,由于在外负债累累,颜某早已将房子挂在房产中介,6月4日他与买房人签订了购房合同。由于房子做过两次抵押,要过户,就必须得先还清抵押款,买房人便于6月7日支付了43万元的抵押款,并在7月初付了尾款20万元。
但拿到这些钱后,颜某夫妻竟把钱全部还给了另外所欠的两笔高利贷,并没有用来履行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裁定。
玉环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颜某、王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